市交通委执法总队组织开展“安运四号”驾培行业专项整治

27.04.2018  16:49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落实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制度改革工作,维护驾培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总队领导研究决定,即日起联合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全市开展驾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整治重点

(一)丧失或部分丧失经营资格条件的情形

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公和经营场所、教室、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等必要的经营条件,配备符合任职资格和数量的管理人员、教练员。培训机构各类资格条件应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要求,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培训机构还应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的要求。

驾培机构办公和经营场所、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开业条件的;

注:该类案件应将驾培机构实际办公和经营场所、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与许可要求的相关面积、数量、类别、技术标准等条件进行比对,并就两者差异进行询问及记录。

2、驾培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不符合许可要求的资格条件或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注:该类案件应将培训机构实际配备的管理人员及教练员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数量情况与许可要求的条件进行比对,并就两者差异进行询问及记录。

3、教练车未按规定安装车载计时设备的。

培训机构办公和经营场所、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开业条件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不符合许可要求的资格条件或配备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未按规定安装车载计时设备的,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五)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按规定上报培训数据信息的行为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明确近期本市施行计时培训管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沪运管汽〔2016〕227号)和《关于要求培训机构加强计时培训学时上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运管汽〔2017〕14号)要求,加强业务流程管理,落实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1、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的;

2、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

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三)不落实《教学大纲》、不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和设备的行为

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和检查,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1、未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的;

2、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的;

3、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培训机构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未能如实、规范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的,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教练员违法带教的

1、驾培机构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从事带教活动的;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驾培机构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学员开展实车操作培训的;驾培机构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在不符合规定的场地从事式样驾驶培训的。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五)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培训机构应与学员建立培训关系,签订《培训合同》,规范收费行为。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培训收费“三统一”要求,规范报名受理,应作到签订《培训合同》、收费、开具发票统一。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谁招生、谁服务”要求,严禁为非本培训机构学员办理培训考试业务,不得使用非本机构教练员、教练车为本机构的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不规范服务,虚假进行培训记录或虚假建立学员档案的,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详见总队法制科法规动态《关于打击驾培行业违法经营集中整治驾培市场秩序的执法操作意见》(总第148期)

三、勤务安排

(一)十三支队(行业牵头支队)

重点针对违法率排序高的企业、信访投诉多发的企业、丧失或部分丧失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未按规定上报培训数据信息的企业,联合市运管处制定细分整治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上户检查。

(二)各相关支队、各区交通执法机构

        对辖区内驾培教学训练场所(42家)开展专项检查,在整治阶段做到检查全覆盖,重点针对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从事带教活动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学员开展实车操作培训、在不符合规定的场地从事式样驾驶培训的、教练车未按规定安装车载计时设备、使用社会车辆培训的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