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条例修订严防“被精神病” 单位对特殊职工辅导
住院治疗应实行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对特殊职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通过再次诊断环节防止“被精神病”。昨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从上海市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精神卫生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例如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的要求等。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沈晓初介绍,目前上海市在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1.3万。
单位对特殊职工辅导
沈晓初表示,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对于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他介绍,新条例对有关心理健康促进的社会参与,社区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心理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危机干预等做了规定。
在用人单位心理健康促进方面,新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量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沈晓初说,心理危机问题日益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上海市在严重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在国内最早开通了心理援助热线。
严格防止“被精神病”
新条例明确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与住院治疗的疗程作了严格规定。新条例对此前的住院治疗程序也作了相应修改,并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作了其他补充和细化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监护人职责的落实,包括: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为防止“被精神病”,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诊断、治疗程序。另外,新条例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就诊环节的送诊主体、诊断的程序、疑似患者的临时处理、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的程序及医学鉴定、办理住院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在再次诊断环节,新条例增加规定承担再次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诊断的需要,要求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出具有关精神障碍患者日常行为举止方面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