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19.12.2016  18:01


国粮办调〔2016〕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相继建立了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科学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粮食流通和供求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积极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粮食收储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粮食市场价格是反映粮食供求形势的晴雨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信息,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决策依据。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粮食市场监测是《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职责。

    二、调整充实粮食市场监测点

    为科学组织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报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粮安工程”规划关于2017年要全面建成完善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在各省(区、市)粮食局的积极配合下,我局对粮食市场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充实,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布局,并对监测点采价方法、信息报送方式进行了完善。各省(区、市)粮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充实本省(区、市)监测点,原则上我局布设的监测点应同时作为本省(区、市)的监测点。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指导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使信息员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监测点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对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四、做好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认真开展粮食市场监测的基础上,科学分析粮食市场形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和政策措施建议。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科学引导粮食市场流通。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粮食市场监测点,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各地在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调控司)反映。

 

    附件:1. 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方案
        2. 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点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