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粉底液致脸部红疹 沪一女子无法举证过敏源被判败诉

08.08.2015  12:00

  原标题:超市专柜买来品牌粉底液使用三次脸部现红斑丘疹女子诉请生产商销售商赔偿因无法举证过敏源被判败诉

  东方网8月8日消息:用了某化妆品牌的粉底液后没几天,张女士脸上出现红斑、丘疹。她认为,这是粉底液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销售方及生产商诉至法院,索赔3万余元。近日,青浦区法院审理驳回张女士全部诉求。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张女士在某超市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瓶粉底液。买回去后,因不知道粉底液的正确使用方法,她每次都是用清水洗脸后直接涂上粉底液,中间不用任何护肤霜、乳液、隔离等打底。每次卸妆时,也都直接用清水洗脸,不使用卸妆油、洗面奶等卸掉粉底液。前两次没什么反应,到第三次使用后,张女士的脸上出现了红斑、丘疹。

  出现症状后,她先与超市沟通解决无果。之后,又向职能部门反映,但结果是没有发现同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她将销售粉底液的超市告上法院。在此期间,法院依法追加超市所属的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粉底生产商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

  两被告辩称,涉案粉底液是经质监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第三人在法庭上提供了产品安全评估报告、质检报告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同时指出,粉底液无刺激性、无致敏性,因而无需特别说明。此外,皮疹或皮炎产生的原因是多样性的,未经斑贴试验,原告就断定使用粉底液导致过敏没有依据。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涉案粉底液不存在产品缺陷问题。同时,脸部过敏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针对脸上出现红斑、丘疹与使用涉案粉底液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亦未能举证。故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费用损失与第三人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问:此案有何警示意义?

  答: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虽遭驳回,但法院建议销售方及生产商提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情况,应在产品及包装上予以明确警示。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指导说明,保障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