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源代码给自己发红包 5名大学生站上被告席

29.12.2017  23:00

  近日,长宁法院审结一批网络盗窃案,5名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篡改微信商户APP源代码,用微信红包提现的方式获取现金,每人获利1000至2000余元不等,成立盗窃罪。据悉,5名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在校大学生,对涉案行为存在部分“游戏”心理,不想触犯了刑法,站上被告席。

  据悉,该5名被告人作案前曾加入信息分享类的QQ群,群中有网友告知,微信商户“天天红包”APP中“积分兑换现金”活动存在漏洞,并用图文的方式详细说明了利用漏洞抢红包的方法。被告人利用习得的方法侵入APP后台,利用抓包软件篡改源代码窃取积分,并操作多个微信号提现为现金。事后,5名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当被问及是否知道这种“抢红包”行为属于违法时,他们表示对此认识不清。

  长宁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罚金1000至2000余元不等。

  据了解,长宁法院刑事审判庭自2013年以来共审结涉网络盗窃案件25件26人。这些案件普遍呈现出犯罪对象虚拟化的特点,盗窃的不是现金,而是“积分”、“金元”等虚拟货币,可借助网络兑换、提取的方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利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的特点。26人的平均年龄仅为23岁,30岁以下的占比达92%,他们中77%为高中以上学历。这一群体更熟悉互联网和网络操作技术,甚至专业计算机网络知识。

  此类犯罪方法易于传播,犯罪分子从网络社交平台习得,同时自身往往又成为传播者,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多名罪犯在短时间内利用同一方法盗取被害单位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长宁法院的法官同时指出,对于这类犯罪的认定较为容易。因为利用网络实施盗窃往往要通过网络和信息化设备操作,犯罪信息存储在第三方电子数据库,可以通过提取电子数据证明。盗窃金额明确,犯罪过程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