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安机关对外服务窗口单位领导干部公开联系方式的通知
19.02.2015 23:33
本文来源: 公安局
自2002年,本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对外公示领导干部通讯联系方式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窗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促进公安政风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对外服务窗口单位都要配置一部专用手机。手机号码公示于本单位对外接待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如:“南京东路派出所领导干部联系电话:***********”;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尺寸根据场地大小实际确定)。
二、该专用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由本单位值班领导(包括纪检员)负责接听。
三、值班领导要及时接听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电话,语言要规范、解答要耐心、处理要认真。相关接待处理情况要有记录以备查。
四、各单位统一制作公示牌。7月1日前下发到所属窗口单位,并将各窗口单位领导干部公开的手机号码上报市局纠风办备案。
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此项制度列入每月窗口检查的内容之一。市局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大对此项制度的检查力度。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示领导干部通讯联系方式”制度的通知》【沪公发(2003)273号】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9.02.201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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