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突发心患欲退万元游泳卡 调解员化解纠纷

11.11.2015  09:33

  如今,选择去健身房健身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几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然而健身期间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搬家、工作调动、身体不适等原因,使消费者健身计划无法继续进行。消费者林女士就遇到了此类的问题,因身体突发状况,林女士的健身计划无法继续进行,她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到健身俱乐部的拒绝。

  于是,她向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并对合同条文作出权威解释,终于化解纠纷,妥善处理。

   【事件】

   游泳私教仅上六课时

   身体不适要退卡遭拒

  今年3月,林女士(化名)在某健身俱乐部支付了186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参加俱乐部的游泳私教课程,一共是75个课时。后来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林女士向健身会所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但是健身会所不同意。

  据林女士说,她很喜欢游泳这项运动,特意在离家不远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会员卡,可是仅仅上了6个课时,就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状况。她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其为心律异常,建议林女士卧床休息,并要求她避免剧烈运动。

  在这样的情况下,林女士来到健身俱乐部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健身费用。而该健身会所相关负责人则态度强硬,并声称,林女士提出的退卡理由不充分,拒绝为其办理退卡。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林女士只能向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

   双方均搬出合同

   对条文各执一词

  该委的调解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约双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林女士出示了双方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第三十九条:“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规定,林女士认为,消费者提出退卡,经营者不应该设置障碍,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卡,何况现在消费者是因为身体原因,并有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不适合运动,因而提出退卡,经营者更不应该拒绝。

  然而,健身俱乐部相关负责人对合同三十九条的解释为,消费者提出退卡是可以的,但要经营者同意,才能协商退款费用。根据林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总公司批复认为,林女士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足以成为退卡的理由,因此不同意其退卡。该负责人表示,若消费者身体的确不适,可以为消费者安排停卡,待身体修养好以后,可再为其开卡,继续使用。

  调解员向负责人指出,这个解释比较牵强,既然双方合同中有退款这条,那么经营者就应该履行。只要消费者提出退卡,并愿意承担“相应管理费用”,经营者就应该同意退卡。至于“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金额,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那么就应该双方协商解决。

  负责人表示,如林女士坚持要求退卡,按照总公司规定,林女士必须要承担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对此,林女士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不是无缘无故要求退卡,的确是身体原因不再适合健身而提出退卡,承担30%的违约金太高了。

  最终,在调解员的再三调解下,林女士承担了15%的违约金,健身俱乐部退还了12100元,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点评】

   单方要求终止合同

   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在健身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像林女士这样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往往会提出种种理由推托,有的在合同中注明“会员一经入会,不得退卡”,有的会质疑消费者的医疗诊断证明的效力,有的向消费者提出高额的违约费用,让消费者知难而退,也有的在总部和门店之间互相“踢皮球”。

  健身会所提供的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会员一经入会,不得退卡”的规定对会员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依法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消费者有权向健身会所提出退卡要求,但如果是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向健身会所提出终止合同,属消费者的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双方在健身协议中明确注明违约责任的承担,避免由此产生纠纷。

  本案中,林女士要求退卡的行为是一个单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如果经营者不同意,就可能需要承担单方违约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