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更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对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基础设施落后,营商环境差,地方要招商引资,不得不在税收优惠方面做文章,即针对部分特定纳税人(主要为国企和外企),给予减轻或者免税的优惠措施。在此背景下,地方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大量资金,“税收优惠”随之成为一项屡试不爽的抓手。
时过境迁,“税收优惠”这一抓手到今天已然变味。在GDP考核的压力下,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泛滥,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份。地方政府常常为了争夺热门企业不惜恶性竞争。有的企业到地方去投资,往往是“货比三家”,谁给的优惠多就在哪儿投;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向企业许诺只要前来投资落户,就可以通过政府的税收返还变相减免税。
恶性竞争实际上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多少实惠,表面看GDP上去了,但税源流失严重。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全国因减免税减少财政收入1.63万亿元和1.51万亿元,两年间财政收入减少超3万亿。更为严重的是,税收优惠政策会形成所谓的“税收洼地”,危害甚大,一是造成不同区域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二是造成同区域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随着改革逐渐进入深水期,“税收优惠”的做法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在此意义上,全面清理规范各地“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地方政府也必须抛却靠“税收优惠”招商引资的懒政思维,在提高政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做文章,吸引到真正具备竞争力的企业过来落户。
不过,清理“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一个更为宏大的背景。地方政府和企业之所以对“税收优惠”乐此不疲,着实因为我国宏观税负偏高,“税收优惠”才显现出如此大的诱惑力。对比一些发达国家可以看到,如果宏观税负处在一个合理区间,营商环境、政务水平等条件才会比“税收”更让企业看重。
当然,“税收优惠”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如果使用得当,也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过去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面向的是国企和外企,而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则无法享受。一般而言,前者本身实力雄厚,又兼有“税收优惠”的特殊待遇,这让后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自然无从谈起。所以,“税收优惠”如果一定要用,应该遵循“雪中送炭”的原则,而不是做“锦上添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