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信息公开标准
■公益慈善事业在经历狂飙突进式发展后进入尴尬的瓶颈期;
■搭建具有激励性的公益慈善税收政策体系,健全和完善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
■要在主体、内容、时间、方式和途径上对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刚性规范。
编者按:本文根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在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文章从制约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两大瓶颈问题,结合当前现实,全面分析了阻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因,提出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信息公开标准”的重要观点,对推动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法制法规建设、廓清纷乱现实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本报特予编发,敬请关注。
■ 郭长江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公益慈善组织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民众公益慈善理念和参与度大幅提升,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规模和影响均呈迅猛扩张态势。这一趋势对响应国家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受以上趋势影响,一方面各类公益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中国的公益慈善法制、政策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性、透明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思想理念和法制政策基础尚不健全,在健康成熟的公众公益慈善理念建设、行业规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公益慈善供需比例持续拉大
自2008年以来,尽管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快速增加,但年度社会捐赠总量却徘徊在1000亿元左右,占GDP总量的比例也维持在0.2%水平之下。2012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约为817亿元,占当年GDP的0.16%,人均捐款60.4元。同年,美国接收社会捐款总量约为3162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中国GDP约为美国的1/2,但是美国的慈善捐赠总量却是中国的近24倍。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近年来中国经济总量正加速向美国靠近,但是两国公益慈善捐赠数量上的差距并没有出现拉近的迹象。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公益慈善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中国公益慈善资源汇聚能力和规模却停滞不前,供需比例持续拉大。
由此,导致当下的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在经历一轮狂飙突进式发展之后,突然进入一个尴尬的瓶颈期:一是普遍缺乏进一步提振资源动员能力和规模的法律政策环境;二是被迫面临社会公众权利意识觉醒后的过度审视所导致的每况愈下的社会舆论环境。近年来,尽管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数量成倍增长,公益慈善筹款方式和技术花样翻新,但总募款量却踟蹰不前;与此同时,国内较有影响的公益慈善组织几乎全部陷入对各种层出不穷的公开透明要求的穷于应付之中。战战兢兢、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唯恐中枪,在夹缝中求生存,是行业普遍心态与现实。
作为国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之一,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关系未来中国整体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大局。如何通过及时、科学的法制规制建设,提供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的资源动员空间和社会舆论环境,是中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建设的当务之急。
完善公益税收体系,引导社会财富流向
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和汇聚。持续有效的资源动员,首先要搭建具有激励性的公益慈善税收政策体系。公益慈善是社会第三次分配,运用税收的杠杆效用鼓励公益慈善捐赠,符合现代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值得嘉许的是,经过近几年的调整,中国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很大进步。比如,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缴所得税时,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抵扣额度由之前规定的应税所得额的3%提升至年度利润总额的12%;200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将股权公益捐赠合法化;个人捐赠减免税手续也渐趋简化便利。但从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来看,仍然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制度设计。
首先,我国目前的公益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办法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法规,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度较低。同时,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很多减免政策落实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获取成本。
其次,按照现行法规,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的非现金捐赠仍难以获得税收减免。企业产品捐赠、企业或个人股权以及不动产捐赠还需缴纳流转税和营业税。一个著名的案例是,2011年,著名企业家曹德旺先生向河仁慈善基金捐赠市值35.49亿元的股票,按照现行政策,此次股权转让行为需缴纳近7.6亿元企业所得税,极大地阻碍了捐赠行为的实施。
第三,众多公益慈善组织(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仍难以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为例,截至2012年,仅有30%的组织获得了自身收入免税资格。2008年至2013年,仅有157家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四,公益组织经营性收入仍需征收所得税。在目前的税法框架下,公益组织获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经营性收入,需要比照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种种,无不成为制约企业和个人扩大公益慈善捐赠力度的瓶颈。
健全和完善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关键是破解理念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开了口子或口子开大了,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这种观念与税收的经济调节杠杆本质以及公益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手段的实质明显相悖。税收财源归于国家,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调节社会分配、满足社会需要、实现社会公平等。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引导财富向公益慈善领域流动,目的同样是为了调节社会分配。有研究认为,对公益慈善领域的税收优惠,可以成为撬动社会资产投入公益慈善领域的杠杆,带动更多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减轻和消解政府自身的压力,起到二次杠杆的效用。
明确公开透明标准,弥合社会信任沟壑
当前,中国公益慈善组织面临的另一个严峻挑战是公信力建设问题。《2013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近半数受访者表示,对公益慈善机构的公开透明度“不太满意”。这一窘境也是近年来中国公益慈善资源动员能力和规模发展徘徊和停滞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一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公众权利意识、问责意识的提升速度领先于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公益慈善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建设进程。公众希望全面了解公益慈善组织捐款使用整个过程,包括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分配是否合理,但部分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透明度建设滞后于社会期待。另一方面,在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新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一些针对公益慈善机构的质疑和臆测被非理性无限放大,进而将社会公众对公开透明的期待和要求抬升至超现实的极端水平,致使公益慈善组织难堪重负,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整个行业公信力的严重受损。
缺乏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统一规范和标准,是产生上述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仅有的少量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等;而且这些文件立法层次不高,制度配套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已经过时。2011年底,民政部出台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可以算作唯一一部稍具统一性的专门规范。遗憾的是,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完备、具体且具操作性的标准,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在“宽松”的法制环境下,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化要求无限上升,全面彻底公开的“裸晒”成为普遍而强烈的公众意识指向。公益慈善组织则因为无据可依,普遍面临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等不确定性问题,面对社会公众的极端公开需求,常常陷入进退失据、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
当前,无论从回应公众关切,加强社会组织问责,还是从平衡成本效益,节约公益资源,保障公益慈善事业良性发展来看,亟待通过相应立法,明确公益慈善机构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尺度。首先,要在主体、内容、时间、方式和途径上对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刚性规范,将捐助人、受助人、项目执行人、服务供应商等各利益相关方纳入信息披露机制,形成法定强制公开的完整信息链。在此基础上,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可操作性规定,督促公益慈善组织完善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并针对不达标行为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
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规范需要清晰界定公益慈善机构公开透明的边界,平衡好捐助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公共信息与机构内部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兼顾公开透明的现实需要、社会成本和公益效率,确保应该公开的、可以公开的和禁止公开的类别标准明确、界线清晰。
这是一个期待和现实、理想和成本之间平衡点的把握问题,也是一个理性成熟的公众公益慈善理念普及问题。清晰明确的信息公开标准,既可以强制和督促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能修正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的过度期待和需求,缩小和弥合之前存在的现实和期待之间的巨大落差。
通过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和信息公开标准建设,可以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创造一个既有利于扩展资源动员空间,又便于塑造品牌形象、畅通公众沟通渠道,进而提升资源动员能力和公益行动能力的社会环境。一个科学的、积极的、良性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既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知情权,又能有效保障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持。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
来源:中国红十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