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4.01.2015  17:28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通知》)。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就现行税制而言,我国自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初步建立了一套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

  在股权收购方面,《通知》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在资产收购方面,《通知》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在股权、资产划转方面,《通知》明确,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重组通知》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两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这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