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使上海损失达15.1亿元 称"通讯诈骗"更贴切
“电信网络诈骗”缘何难防
东方网3月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最近,“电信诈骗”又成热词,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上海因电信诈骗犯罪导致市民经济损失高达15.1亿元,为了统一受理和打击此类案件,上海近日宣布:今年将建成全国最大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
“电信网络诈骗”为何防不胜防?笔者采访发现,从2003年至今,此类诈骗的手段一直随潮流而动,伴随通讯习惯、金融支付手段的改变而“进化”,民间戏谑地称它已升级到了6.0版本。从一开始的短信诈骗、刮刮卡中奖诈骗,到2.0版本利用网页种木马,随后是3.0版利用任意显电话,再到网页和电话混合型4.0版,移动端诈骗5.0版,最后发展到如今与网络投资等相关的6.0版,不断翻新演进。
著名通信专家陈金桥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泛称,包括了通过通讯网、互联网远程与被骗人联系,并实施诈骗的过程。这里通讯网、互联网是联络工具,并不是诈骗的全部。与现场实施的诈骗相比,通讯网络诈骗,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更具有隐蔽性,因此更难打击。尤其是近期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的突飞猛进,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这使得有效打击此类诈骗的难度越来越大。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二支队副支队长韦健说:“电信诈骗有一个输送诈骗信息的前端通道,后面有一个钱款被转移的金融通道。这就需要金融部门和银行部门,通信部门和公安部门一起联手打击。”
“电信诈骗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一种犯罪类型,该类犯罪牵涉到与信息网络相关的方方面面,这也是上海成立全国最大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的原因之一。”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亮分析,比如,诈骗团伙往往有多个非实名金融账户,这牵涉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诈骗团伙拨打电话要用到网络电话、“移动座机”、非实名电话卡等,这牵涉到通讯类企业;诈骗对象的选择则依赖于公民个人信息,这涉及履行职责或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物流公司、商场、个人征信(信用)机构、电商、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企业,可为个人办理注册登记会员等服务的企业等等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也涉及窃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可以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个人或单位。
“电信诈骗”为啥要改名
“与其叫‘电信诈骗’,不如改名为‘通讯诈骗’、‘转账诈骗’更贴切些。”陈金桥认为,现在大家都将不法分子利用短信、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称为电信诈骗,这样的称谓容易混淆视听,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误认为只要防范电话和短信诈骗即可避免被诈骗,而疏于防范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诈骗案件。
律师丁建亮表示,仔细分析信息网络诈骗的产生缘由和治理责任,运营商不应该承担全部“罪责”,但却背负了全部的黑锅。
“最憋屈的应该是中国电信了,而且有苦难言,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通信诈骗,媒体一般称之为‘上海电信诈骗’,大家会误以为是上海电信干的,或是与上海电信有关的事,真是无数次躺枪,也没处喊冤。”上海电信一位负责人诉苦道,“那些诈骗案例,和电信有关的,不过是一开始收到了一条短信或者电话,可最后骗子都是从银行拿走了钱,有谁问过,所谓实名制的银行卡怎么就让骗子得了逞呢?伪基站肆虐,电信运营商也是受害者,这些设备哪儿卖出才是祸根,怎么责任也算到我们头上了呢?”
据了解,早在2014年5月,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就向上海市公安厅专门发函,恳请重新规范利用短信、电话、网络等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的用语。该函表示,统称“电信诈骗”严重影响电信行业形象和中国电信的企业声誉,并建议改名为“通信诈骗”、“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等。
上海电信认为,统称为“电信诈骗”不利于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理由有二:1、影响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知和甄别;2、相关企业的责任容易缺位,有可能影响互联网及银行金融类企业自觉承担防范和打击此类诈骗案件的责任,不利于综合治理与打击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电信诈骗”已成通用名称,约定俗成,修改之路困难重重。
统称“电信诈骗”不合法
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建亮从法律的角度也支持更名,他分析:诈骗罪的构成主观上是存在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进而通过各种手段、方法、技术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占有其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他解释,往往我们日常所说的“电信诈骗”是在信息网络类犯罪早期,不法犯罪分子以电话、短信为载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电信(通讯)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载体,并没有参与,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相反电信(通讯)还竭尽所能地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其产品、技术或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电信(通讯)企业缺乏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此处,可知构成通讯诈骗犯罪的载体不单单是电话、短信,还可以是互联网、软件等,将此有关的诈骗案件称为“电信诈骗”,无论是从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客观表现来认定,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不相符的。
各地公安纷纷更名“通讯诈骗”
值得关注的是,从2014年开始,广东、四川、浙江、湖南、重庆、广西等地公安机关相继出台“电信诈骗”更名的文件,正式将“电信诈骗”犯罪称谓,统一规范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
当地公安部门解释,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指利用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网银等手段进行的诈骗。犯罪分子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短信群发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银行卡、ATM等工具,运用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技术(VOIP)、短信群发技术等手段,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涉及范围广等特点。现如今,单纯通过电话实施诈骗的发案率已经较往年有所下降,而和网络结合,冒充熟人、假机票、刷信誉招聘和网络投资等危害严重的利用信息技术的诈骗案件则快速上升。
目前,我国针对此类犯罪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只在相关法律解释中有类似表述。因此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和媒体在文件报告、媒体宣传中习惯将“犯罪分子利用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技术、伪基站技术、短信群发技术实施的诈骗活动”统称为“电信诈骗”。但这种约定俗成“电信诈骗”的说法,不仅容易使部分民众产生“电信运营商诈骗”或“中国电信诈骗”的错误认识,而且不能科学完整表述犯罪链条,加大了民众防范、公安惩处此类犯罪的难度。
日美经验可否借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美等国家在类似诈骗案件的处理上,有着成功的经验。
2004年,日本将此类犯罪统一命名为“汇款诈骗”,相关诈骗案得到了较好控制。同年,日本警视厅设立了防范“汇款诈骗”本部,并在各区县设独立搜查和技术班,每年向公众开展宣传并征集对策。
为严控“汇款诈骗”发展,日本制定了银行、通信行业实名认证以及严格的审查手段,确保银行及通讯账户均可追查到人。设立实施“汇款诈骗救济法”,一旦发现账户异常,银行可直接冻结相关账户,并返还被诈骗金额。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研究对策补充基金。2011年开始,部分日本银行在ATM机上安装了手机信号干扰器。
美国每分钟至少会发生5个有关诈骗的电话,钓鱼邮件更是数不胜数,美国针对此类诈骗案件的主要控制手段是完善法律,除通过法律保护用户的信息外,还赋予了银行、运营商以主动封锁账户、拦截电话等权利。鉴于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的手段变化多端,美国对此类诈骗案的控制也逐步由通讯渠道转向银行渠道。美国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账后可以对自己的转账行为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立即冻结对方账户。由于大多数美国人采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公司可在规定时期内帮用户追回因诈骗而损失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