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获激励 可暂不缴个税

02.08.2016  21:34
  记者从浦东新区获悉,从昨天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激励办法包括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和增值权奖励等。《激励办法》还对科技成果入股奖励和收益分成、股权管理,以及激励方案的拟订、备案、审批和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规范了操作细则,让相关机构有“”可依,增强科研与管理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内在动力。
  对科研人员“长期激励”已成为探索深化体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工具,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是主要形式之一。2013年,市政府发布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文件已于2015年底到期。新的《激励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对《试行办法》中操作性不强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完善相关表述。
  此次出台的《激励办法》,在第一章中就对制订政策的依据、适用范围、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实施条件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而对外界关心的经营管理人员界定问题,《激励办法》明确: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含50%)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都在激励范围之内。
  据介绍,用制度创新激励成果转化正在张江不断“发酵”,如中科院上海药物所用“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等方案,给科研人员“松绑”,让这些高附加值的原创新药上市提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对于之前科研人员普遍关心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办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不列入该单位当年度人员经费预算额度与绩效工资总额。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记者 王志彦 通讯员 杨珍莹)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