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研人员创业可离岗不离窝 创业期间照样可升职称等
市人保局、市教委、市科委日前下发《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从11月1日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实施意见》同时支持科研人员双向兼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离岗创业可享待遇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业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明确创业孵化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果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在三年内逐步消化。
●在创业孵化期内,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并申请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