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四种特殊情况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5.10.2014  12:23
  市卫生计生委昨天消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下月起,本市符合四种特殊情况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据测算,本市约有3150例家庭符合情况。

  根据规定,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樊华介绍: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后,小部分家庭有强烈生育意愿,现行条例中却未明确规定。为体现计生政策人性化,同时不致申城生育水平大幅反弹,条例放开了上述四种特殊情况家庭的再生育。根据调研,本市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家庭约为2000例,第二种情况家庭约为1000例,第三种情况约为100例,第四种情况约为50例。符合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者,可先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其中,属于再婚对象的,应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提供相关部门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应提供父亲或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据悉,其他因特殊情况可再生育的条件,将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