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子出售名下房产 前妻要分款被法院驳回
12月22日消息:本以为离婚后井水不犯河水,然而离婚五年后,王先生居然接到一纸传票。原来前妻林女士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王先生离婚后卖房子的钱款。王先生认为林女士“纯属无理取闹”,不仅已过诉讼时效,且离婚时全部的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近日,松江法院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请。
2009年6月,王先生与林女士结婚三年即因感情不和,协商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了明确约定:男女名下婚前财产和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争议。
王先生离婚后不久,就以138万元出售了自己名下位于浦东的一套房屋。2015年初,林女士却将王先生告至法庭,要求分割这笔房款。
“这房子我也有份,房贷我还了,我要求分得售房款40万元!”林女士认为,房屋确实是王先生婚前购买且产证只登记了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他们结婚时这套房子还留有贷款本金23万余元,并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前还清。双方离婚时并未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林女士还说,协议离婚时,王先生承诺将这套房屋留给女儿居住,所以没有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现突然得知王先生将房屋出售,故要求分得房款。
庭审时,王先生提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处置,其并没有承诺过将浦东的房屋给女儿居住,林女士在双方离婚后5年才提出此次诉讼,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林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中所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其他保留事项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知晓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
林女士提出的双方离婚时约定浦东房屋由女儿居住而未予处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本案所涉王先生婚前购买登记于其一人名下的房屋,在王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银行贷款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林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时,明知登记于王先生一人名下浦东房屋的存在,故双方协议离婚时处理的财产是包括该房屋的。此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只能在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并且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或者撤销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