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明确特聘兼职教师任教条件

17.03.2016  16:10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聘用管理、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上岗资格分类细化

  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行上岗资格管理制度,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任教人员,分为专业理论课教师、专业实训课教师、一体化教师等,要分别满足相应的条件,具备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才能任职任教。

   首度明确特聘兼职教师“破格”任教条件

  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培训机构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特殊技能水平的人员兼职任教的条件作出了解释。特聘兼职教师除应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外,还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为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特聘兼职教师由培训机构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形式予以认定。

   注重教师继续教育

  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应参加一次业务短训,五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或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同时,市级管理部门为本市职业培训教师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