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破获医保第一案 职业“配药人”被一网打尽
如今,房屋可以出租,车子可以出租。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竟然连就医配药用的社保卡也可以出租了。2010年,上海警方就侦破了这样一起通过租借他人社保卡配药后再非法倒卖牟利,致使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近500万元的新型大案。
飞来的外快
清晨,马路上还人烟稀少,但在杨浦区的一家公园内,前来晨练的老年人已经将公园的各个角落“占领”了。可和以往不同的是,近一时期,这些晨练的老人既不跑步,也不打拳,而是三五成群地围聚在一起,议论纷纷。
“张阿姨,你知道吗,听说最近有几个外地人专门在附近的一些小区收集社保卡,说是借给他们每张卡每个月能有几百元的回扣哦。”
“啊呀,李老伯,你刚刚知道啊,我社保卡已经借给他们好几次了,我现在每个月的小菜钱就全靠这张卡了。”
“是吗?社保卡也可以赚钱吗?真的还有这样的好事啊,我的社保卡也不是经常用的,那天你带我也去捞点外快吧。”
就像一阵风一样,一传十、十传百,有关将社保卡出租后赚取外快,快速“发点小财”的消息正在众多的中老年人群之间不胫而走。
“我还会骗你们吗,明天你们拿好自己的社保卡到我家来,我带你们去。”抱着“有福同享”的念头,性格豪爽的张阿姨第二天上午,便自告奋勇带着几个老姐妹去找那几个专门收集社保卡的外地人。
可是,不巧的是,当他们兴冲冲地来到小区的街心花园后,却没有见到原本一直在此设点收卡的外地人。“没关系,我有他们老板的手机号码,让我打个电话问问。”张阿姨掏出手机拨通了收卡老板的电话。电话接通后,那个老板告诉张阿姨,因为生意忙,人手少,他们如今基本上都在人流量大的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附近“上班”,现在正在那里。
随即,张阿姨便又带着那几个老姐妹向附近的一个华联吉买盛超市赶去。在超市的广场的入口处他们见到了几个操着安徽口音,年约30岁左右的男女,在他们面前竖立着一块牌子,上面醒目地写着“拉卡收药”四个大字。一个自称宋老板的男子笑眯眯地对张阿姨说道:“谢谢你给我介绍生意哦,我不会忘记你的。”接着,他掉头对张阿姨身边的那几个老年妇女问道:“你们是直接把药卖给我还是把社保卡给我,由我替你们去医院配药?如果把社保卡借给我的话,我就按照每次开药价格的55%返还给你们现金。如果把社保卡长期租借给我,我就每个月付给你们400元的租借费,你们自己选择一下吧。”
“我看你们的身体都不错,又不经常到医院看病,还是索性把社保卡借给宋老板合算,我就是这样的,每个月可以笃悠悠地从他那里领一份工资。”此时的张阿姨无形之中扮演了一个撬边模子的角色。
很快,那几个老年妇女纷纷拿出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宋老板,而宋老板则当场掏出现金交到她们的手中,并一一记下了她们的联系方式:“各位阿姨你们放心,我这人做事绝对是讲信用的,你们年纪都大了,难免会有头痛脑热的,一旦需要上医院看病,就随时到我这里来拿卡。”宋老板的一番花言巧语,将这几个老年妇女哄得眉开眼笑,想想自己的退休工资也只不过几百元,现在一下子每月有400元进账,这笔外快赚得太合算了,她们个个心满意足地消失在人流中。
职业“配药人”
现在让我们再把视角从超市聚焦到某家三级甲等医院吧。一月的一天,这家医院的门口像往常一样,人流熙攘。上午七点不到,在门诊的挂号大厅内,就有两三个安徽籍男子在排队等候挂号了。但和其他前来就诊的病人不同的是,他们一个人均要分别挂几个号。据在门诊大厅值班的保安说,他们都是“老面孔”了,到医院来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来看病的,而是手持一叠他人社保卡和病历卡到医院来配药的专业户,均租住在周围居民新村内。由于他们并没有干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安尽管看到他们十分头疼,但拿他们也没有什么办法。
挂好号后,他们便迅速分头到内科、外科、骨科等,对医生谎称家中老人、亲戚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特地是替老人来医院代配药。然后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到药房领取药品后,提着各类药品迅速走出医院的大门。
“这些安徽人的手上怎么会有这么多上海人的社保卡和病历卡?他们配的药品名目繁多,既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的,也有治疗关节炎、冠心病的,显然不是用于自己服用的,他们究竟是干什么的呢?”随着这些安徽人冒用他人社保卡到医院配药的频率越来越多,他们的举动引起了市医保监督部门和医院方面的关注。经过一番明察暗访,医保局监督部门发现这些人存在着收卡(社保卡)——配药——贩药等一条龙服务的可能,而且他们还对本市的医保政策十分熟悉。每次到医院配药每张社保卡配药的金额从不超过1000元。因为,根据医保局的规定,每张社保卡每次无论挂几个科室的号,总的配药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一旦超过,这张社保卡就属于违规,将被医保局的电脑系统自动锁定,被停止使用。因此,虽然他们频繁地使用多张社保卡轮换到医院配药,但始终没有因超过医保局设置的预警警戒线而被发现。
尽管如此,医保局的监督部门根据种种异常迹象,认为这几个安徽人似有冒用他人社保卡,诈骗国家医保基金的犯罪嫌疑。于是,立即决定向警方通报,请求警方协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