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头版:多方合力清障,400多万税款有望缓交 上海理工太赫兹研发团队将“首尝”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悬在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科研团队头上那笔高达400多万元的税款,可以暂不征收了!无论是对这支研发团队还是更多有志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线科研人员而言,这都是一个令人欣喜的利好消息。
9月7日,本报头版头条刊登《420万税款困住“改变世界”的技术?》的报道,反映上海理工大学一支科研团队在市场评估价高达3000万元的太赫兹技术实施成果转化后,因交不出400多万的收益税款,导致企业注册搁置。科技成果转化的通路究竟能不能打通?就在本报报道刊发的第二天,上海市税务局就派出工作人员到上海理工“现场办公”。这半个多月来,本市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协调,合力帮助科研团队清理成果转化的障碍。
暂不征收并非“特事特办”
预计400多万的税款为何可以不交?是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开“绿灯”,还是这本来就是一条可以走通的路?
据上海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税法,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属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上海理工太赫兹科研团队因这笔预计400多万的税款而导致研究院注册半路“卡壳”,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件事儿。原因很简单:早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已明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再发《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该项审核权,即上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获奖个人只要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料,即可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据悉,上海理工太赫兹技术团队实施成果转化后,拟注册成立的太赫兹技术研究院,公司股本结构大致如下:总计3000万元的总股本中,除300万元(占股本10%)固定资产外,无形资产为2700万元(占股本90%)。这其中,上海理工大学占20%、研发团队占80%。这样的分配比例完全符合上海“科创22条”的新规,研发团队名正言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后获得72%的收益,而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则预计高达400多万元。
看到本报报道后,上海市税务局有关部门会同杨浦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前往学校、耐心地向一线科研人员解释相关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指的路走不通
既然政策允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研究院注册自然可以继续推进。但问题来了——
按照税务部门的指导,科研团队只须提供相关认定书等指定资料,即可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可当他们申请填写相关认定书时,却被告知相关文件已经废止。
换句话说,税务部门指的路,科研人员走不通。
记者采访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时,终于搞清了这对绕晕科研人员的矛盾:按照目前的税务规定,科研团队要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相关认定资料;但在科委这一头,由于相关文件已经废止,科委实施认定的权力已经被取消了。
根据记者查阅的资料,2006年5月23日科技部曾发布《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明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好几份由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被废止。这份《通知》称,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卡住科研成果转化的要害就此呈现:虽然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出台政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法规不但没衔接上,还在相互“打架”。
职能部门协力清路障
为了帮助上海理工太赫兹科研团队尽快享受到税收优惠,连日来,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主动联系市科委有关部门,并得到了市科委的大力支持。
据悉,市税务局和市科委目前已通过积极沟通,达成操作口径:市科委相关部门可以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明材料替代已被废止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证明材料,为本市首例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扫除障碍。
这一首例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成功,显然推进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为上海“科创22条”的落地加了一把力。
来源:文汇报 日期:2015年9月25日 版次: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