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红枣短斤缺两 沪自贸区首例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29.09.2015  08:37

  市民骆先生在1号店一家网店买红枣,遭遇短斤缺两。与1号店及网店交涉无果后,他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申诉举报,后该局将这一违法线索发函给武汉市质监局处理,并告知骆先生。骆先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维持该行政行为。骆先生不服,将上述二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这是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昨天,浦东法院一审驳回骆先生的诉请。

   自贸区分局称已履行职责

  去年11月1日,骆先生在1号店购买网店楼兰蜜语销售的精品包装红枣。货到后,骆先生发现存在短斤缺两情况,便与1号店及网店楼兰蜜语联系,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12月24日,骆先生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投诉举报。质监自贸区分局收到申诉举报信息后,启动相关处理程序。

  由于楼兰蜜语注册地在武汉市洪山区,质监自贸区分局把情况通报给武汉市质监局,并将这一情况以《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骆先生。骆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质监自贸区分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骆先生认为,质监自贸区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将其与上海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质监自贸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390元。

  质监自贸区分局认为,其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上海市政府则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原告认为,自己是通过1号店购买的红枣,而1号店是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自贸区。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则认为,计量违法行为由金绿果公司实施,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武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这是考虑到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基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便于弄清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有利于制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源头上进行管控。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对楼兰蜜语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明确发函至武汉质检部门依法处理,于法不悖,已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上海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至于原告附带提出的行政赔偿,法院认为,该支出不属行政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