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网]上海交大—解放论坛:盟国如何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
二战结束前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家根据《波茨坦公告》等国际规约,决定以国际和国别军事法庭进行战犯审判作为对日战后处理的一环,这也称得上是国际政治史上的正义之举——为侵略战争有无犯罪性的论争画上句号。根据盟国发布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战犯审判的罪名分为三类:甲、违反和平罪;乙、普通战争犯罪;丙、违反人道罪。因此,盟国对日战犯审判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主要适用甲罪名的2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它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加新菲印11国派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这就是自1946年至1948年进行的东京审判;第二类通常被称作准甲级战犯审判,由盟军总司令部(GHQ)设置军事法庭自1948年至1949年进行,主要对2名日本陆海军的将军起诉审理,这场审判因施行的主体和地点常被称作GHQ审判或丸之内审判;第三类指对主要适用乙、丙罪名的乙丙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它由中美英苏法澳荷菲8国自1945年至1956年在各地设立60多个国别军事审判机构负责,此间共起诉审理5700余名嫌犯(此数不包括苏联审判的起诉者。因苏方采取秘密审判方式,数据尚未公开,但据国外学者推测,其起诉人数约为3000名)。而在盟国审判中的中国审判又分两部分:一是国民政府的审判,先后设置10个军事法庭,审判自1946年4月8日(北平法庭审判开始日)至1949年1月26日(上海法庭审判结束日);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审判,共设置2个军事法庭,审判自1956年6月至7月。
审判费时10年
盟国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的依据,与盟国对德、意、奥、匈等同盟国成员的乙丙级战犯审判同样,主要根据上述乙、丙两罪。但由于中国国民政府及澳、菲、美等国法庭在审判中也援用甲罪名进行起诉审理,而丙罪名又被指适用于日本战犯罪行的较少,加上乙罪名本身涵盖的罪行极为复杂多样,所以各国在审判过程中都根据情况自行增补法律依据。虽然海牙条约、日内瓦条约等战时国际法是各国首要审判依据,但并用国内法等开展审判的国家也不少,有的还在不同的法庭使用不同的法律。中国为审判顺利进行,在法制准备上做得较为充分,如国民政府特意为审判制定“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敌人犯罪行为种类表”、“战争犯罪人处理办法”、“战争犯罪人审判办法”、“战争犯罪人审判办法施行细则”、“战争犯罪人审判条例”等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为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制度。
除了苏联的审判情况尚不明朗,其他7国的审判前后费时10年,最终判处死刑984名,有期和无期徒刑3419名,无罪释放1018名。关于被判有罪者的身份地位,也有两个特点值得指出:一是军人占大部分,为7成多,但民间人士也有2成多,这也如实反映了日方民间参与战争犯罪的程度;二是普通军人和下级军官在军人有罪率中占比很高,如士兵和士官占了60.9%,尉官占25.1%,而将官只占4.1%。
各国处理有别
与盟国对德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相比较,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有两个整体性特征。第一,对日审判有一定宽大性。盟国从1946年至1949年对德乙丙级战犯进行的审判,最终至少对5万余名起诉对象作出有罪判决;而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虽费时更久,不过除了苏联外,其他7国判决有罪人数仅为4000多名。第二,对德战犯审判是严格区别乙、丙罪,但对于日本,除了美国明确只进行乙级战犯审判,其余各国基本上是不加区分而统称乙丙级战犯审判。因日本嫌犯触犯的基本都是乙罪名,故准确地讲,对日所谓乙丙级战犯审判只是一个笼统说法。
另外,8国在审判的具体做法上也存在差异。
首先,各国审判的规模和广泛性参差不齐。如英国共设置20个法庭;中国和荷兰均设12个法庭;澳大利亚设9个法庭;美国设5个法庭,其中还有设于中、日两国的上海法庭和横滨法庭;法国和菲律宾各设1个法庭。
其次,各国处理案情的侧重有所不同。中、菲等国十分注重处罚日方对殖民地和占领区民众的各种残害虐杀行为,而欧美国家则因在亚太地区具有施行殖民统治的经历,故刻意避开这点,多在日军虐待战俘和战场违法等问题上施以重罚。
其三,各国审判过程在量刑基准的掌握上宽严不一。如盟国整体关于案件的判决无罪率约为18%,菲律宾无罪率是6%,荷兰只有5%;而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害最为惨重的中国则在审判过程中体现了高度的宽容人道精神,如国民政府采取“以德报怨”的原则,使其各法庭判决的无罪率达到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也就审判做出“基于宽大政策处理”的决定,1000多名在押嫌犯被免于起诉释放回国,最后被起诉的只是40多名将、校级军官,且其中无一人被判死刑。
历史意义深刻
盟国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第一,与东京审判等一样,为国际政治史上公正人道处理战争问题提供范例。在日军推行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期间,各国民众首先成为侵犯和攻击的牺牲者,盟国在被害各地设置多个法庭持续10年对日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首先严惩的就是这些战争过程中日常显见的犯罪行为,故使该审判在体现战争审判的正义性和必要性,以及宣教侵略战争的犯罪性等方面更具影响力,也更好地体现盟国审判基于“文明”对战争犯罪裁决的历史地位。
第二,为以司法手段处理战争犯罪准备法理和经验的支撑。为国际关系史上合理处置战争和有效促进当事国的和解,甚至避免战后出现连续极端的报复行为,盟国审判与二战后其他审判一起在法政领域做了先驱性的探索。因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基本上不存在围绕管辖权问题争议的干扰,故其对于国际法发展的推进作用就更加明显。具体而言,它为国际社会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确立承认战争犯罪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20世纪90年代以后设置国际刑事法院并据此展开一系列战争审判,置备了坚实的法理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第三,为战后处理尤其是推动当事国之间的和解创制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嫌犯的处置方式可谓盟国审判中有特色的成功模式。这个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不把审判的目的置于单纯的惩罚和报复,使战后处理成为培植仇恨的助推器,而是通过学习教育使嫌犯和战犯切实认罪,并通过自我反省,在思想灵魂上完成“由鬼到人”的根本转换。经此思想教育式的审判和改造,有不少在战争中罪行累累的人员获释回国后,长期坚持反战和平立场,还热衷于对华友好活动。
第四,促进日本民众形成正确的历史观和坚定走和平道路。战争期间,由于日本的传媒报道受军政机构严密控制,战争真相不为人知。盟国审判进行后,大量触目惊心的战争罪行大白于天下,审判成了日本民众认识真实历史和在深刻反省过失的基础上确立战争责任意识的契机。可以说,正是盟国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等一系列战后处理,熔铸了日本战后70年持续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精神原点。
来源:解放网 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