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函
29.01.2015 18:42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违法行为问题的请示》(普市监计认〔2014〕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你局应依法履行职责。
二、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19日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29.01.2015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