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委托贷款”将严拒五类资金
银监会拟出台新规明确限定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
“委托贷款”将严拒五类资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政策再出“利器”。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做出明确限定,相关领域的监管空白将被填补。
委托贷款的本源是什么
银监会表示,制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委托贷款的本源是什么?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又隐藏了哪些风险?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委托贷款,是指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简单来说,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难进行直接借贷。通过委托贷款,A企业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将钱借给B企业。”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人士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作为一项中间业务,委托贷款的初衷是为实体经济增加投资渠道、盘活存量资金,同时银行也能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为委托贷款是一项中间业务,其本源是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出台新规,主要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中国人民银行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占比达15.2%,比上年增加2.51万亿元。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新办法征求意见前,尚无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各家银行主要依照自己的内部管理办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参照只是央行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谁钻了委托贷款的空子
在近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究竟是怎样“变异”的?这里隐藏了哪些风险?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如果A企业想把钱借给处在限控行业的B企业,一般会先找保险、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资管作为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银行理财资金或自营盘对接,资金经过复杂的周转后,通过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实现资金投放。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信贷限控行业,如房地产平台、产能过剩行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不少就通过这种手段规避监管获得资金。
问题也随之产生。在上述模式中,借款企业大多是银行客户,很多和委托企业(出资企业)互不相识,银行帮助借款企业寻找出资企业并为其开具担保函,绕道监管,银行在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风险,加剧了风险的传导。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由此,银行不再是简单的受托人角色,银行体系内的资金已参与到对地方政府、开发商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若实体经济下行导致信用风险暴露,金融系统会为其所累。
委托贷款之所以被钻空子,管清友认为,一方面,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预算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前些年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资金的积极性高涨。另一方面,在信贷规模、存贷比等约束下,银行信贷资金出表意愿强烈,而委托贷款正是方法之一。
严格限定资金来源及用途
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此次《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出严格规范。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意味着,这几年红火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模式几乎不能做了。”某证券公司投行部人士说,银行同业业务也将面临较大调整,现在不少同业过桥也是通过委托贷款获取。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受市场关注的还有风险管理细则。按照新规,商业银行应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不能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等。
此外,商业银行内部的分账核算、管理信息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按照新规,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此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