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各成员单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8日
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57号)、《财政部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69号)、《财政部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70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上海市财政局办理发行、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利息按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4年债券发行总额为国务院批准的126亿元额度,其中5年期、7年期、10年期债券发行额分别为50.4亿元、37.8亿元、37.8亿元。
第四条 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上海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3年上海市财政局组建的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原承销团成员资格继续有效,2014年由主承销商推荐,增补部分新的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经上海市财政局委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上海市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及债务情况。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持续披露上海市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市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上海市财政局发行5年期、7年期、10年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三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上海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证券登记公司分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上海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