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轰动上海的大案:当众扒掉女子衣服,主犯被判死缓
1992年5月29日闸北区天通庵路一夜之间名震上海
光天化日之下六人扒光一位女子的衣服这就是轰动上海的“5.29”大案
六人扒光女子衣服▽
1992年5月29日傍晚5时,33℃高温尚未消退。吴芳这天正巧搬家,遇上了这么个高温天,多亏众弟妹、弟媳、妹夫相帮。
在天通庵路上,吴芳领着8岁的女儿从邻居小琳家门口经过。小琳正巧将洗头水泼在地上,水珠溅到吴家女儿的身上。
这溅起的水珠飞进了吴芳的眼里。立时,她眼珠一瞪,朝小琳吼道:“介大额小人(这么大的孩子),侬看勿到?”
小琳答道:“我没看到。”
吴芳一声大喝:“侬眼乌珠瞎脱啦!”
吴芳家与小琳家素有结怨,原来,吴芳同邻里发生纠纷,曾要小琳出面向有关部门作证,遭到拒绝,她便怀恨在心。
吴芳又吼又骂,惊动了在家里的弟媳陈某和崔某,两个弟媳冲门而出,拉住小琳衣衫,不问青红皂白为吴芳助威。这时,吴芳狠狠地抽了小琳一记耳光,周围邻居和过路群众竭力劝阻,小琳在困境中解脱。
这是“5·29”事件的第一个回合。
本该平息的纠纷后来在两个小孩子身上延续发展。吴家两个刚刚目睹她们母亲那野蛮举动的小女孩,在5分钟内仿效得惟妙惟肖,突然冲到小琳家门口,狠摔了小琳家的脸盆。小琳的儿子不敢对打,知趣地拾起脸盆,没有吭一声。这时,尾随在后的弟媳陈某蹿了上去,揪住小琳的儿子就打。小琳见对方人多,不敢出手,但又不甘心儿子白白挨打,便口出袒护之言。
这时,伺机报复的吴芳等冲出家门,对小琳大打出手。邻居们的竭力劝阻已挡不住三个女人原始的犯罪冲动,她们很快将事件推向第二回合, 三个女人干脆冲进小琳家,将小琳拉到马路上,公开叫嚷:“剥光她衣服。”这时,围观的人群越聚越多,有的大声喊道:“不能再打了,人家胸罩也被拉断了。”
但这时的吴芳已经完全丧失了理智,当众剥下她的上衣,使其上身裸露在外。
这时,吴芳之弟吴小祥买菜回来,见家门口围着这么多人,知道姐姐又同小琳“干上了”,便放下菜篮子,犹如一头猛兽似的冲入人群, 冲到裸露上身的小琳背后,突然出手,将小琳的内外裤拉到膝盖处,使小琳下身裸露,并当众进行猥亵。
在周围群众指责和劝阻这伙人的犯罪行为时,吴小祥竟用拳头、皮带击打他人,造成了数百人围观,交通阻塞。
吴小祥、吴芳等是一伙十足的法盲,他们压根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竟然以“胜利者”的姿态,关起门来喝“庆功酒”。晚8时许,派出所民警到吴家,传吴小祥等人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吴小祥等已酒过三巡,喝得面孔通红,丝毫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他竟伙同弟弟、姐夫俞某,共同将民警推出门外,还轮流当众对民警进行谩骂和威胁。姐夫俞某拍拍警察的肩头说,“你盖头(帽子)卸脱,黄皮(制服)脱掉,阿拉对开(对打),拿侬肋排骨一根根敲断。“吴小祥更是大声吼叫,“你们小赤佬,黄皮有啥稀奇,派出所不去,事体要弄就弄弄大,要去就去市公安局。“
特警赶到后,吴小祥仍嚣张之极,伸出拳头击向民警的头部和腹部,严重妨碍了民警执行公务,再次造成数百人围观,交通阻塞。
主犯被判死缓▽
此案被称作“529”流氓、妨碍公务案,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发生后,司法部门接到了全市人民的信件和电话,市民强烈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罪犯。 6月25日早上8时,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新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一直到傍晚,人群接踵而来,冒雨簇拥在法院大门口,关注着开庭审理。中级法院首次聘请的26名人民陪审员全部在旁听席上就坐,陪审员市政协常委郑谷兰和市人大代表张仲南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审理。从第五法庭的庭审现场到第一法庭的电视投影实况转播,近800人出席旁听。
“5.29”案被告吴小祥(左一)、吴芳(左二)、陈某、崔某在一审庭审中吴小祥是第一被告,他的辩护人凌汉英是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凌律师首先发言,他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流氓罪没有提出异议,但他指出,本案源于邻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流氓罪在起因上有严格的区别。案发前,两家关系不好,虽然小琳倒洗头水引起吴芳的谩骂,后来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局面,是吴家作恶的结果,但究其起因,还是由邻居间的恩怨引发,与一般的流氓案无事生非、捣乱取乐有着重大区别。凌律师接着用偶然性与一贯性的区别来辩护,他认为,吴小祥的一贯表现与流氓成性的流氓犯罪分子有区别,吴小祥在单位工作表现是好的,而且孝敬父母,尊重妻子,以往没有流氓行为和表现,与流氓成性的犯罪分子不同,不是一贯作恶。所以凌律师提出,两者在量刑上应区别对待,并建议法庭对吴小祥能在徒刑范围内判处。公诉人季刚不同意凌律师的观点,他指出吴小祥的两面性:一面孝敬父母、尊重妻子,另一面却糟蹋凌辱别人的妻子,非常凶狠残忍。季刚强调,依法严厉打击这种流氓活动,旨在保障全社会的妇女权益,其中也包括吴小祥自己的母亲和妻子,这才是法律上真正的公正。辩论持续到下午5时30分。当吴小祥做最后陈述时,他走近话筒,摸出事先准备好的纸头,还没开口,就哭出了声,他抽泣着说:“我一时头脑发热,闯下如此大祸。我悔不该当初。我上有半瘫痪的双老,下有6岁可怜的幼儿……恳求政府、法官能宽大处理,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二被告吴芳同样泪流满面:“我后悔极了,真是害人害己,现在弄得我们家破人亡。我认罪服罪,只求政府宽大处理。” 7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小祥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被以流氓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15年不等。可以说,这一大家子从此就是支离破碎了。据沪上媒体记者采访,当时法官做出这样的审判,依据的是1983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时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国光解释,该案是由同一家族多名成员共同实施的一个偶发事件,原本3名女性殴打小琳,属于邻里纠纷,吴小祥介入后,才发展成一起恶性流氓案,吴小祥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达到了《决定》规定的情况。李院长的原话是:“吴小祥的犯罪行为,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义愤,论罪应当处死。” 他还说过,“在我们这个文明的大都市里,不能用野蛮的、原始的、犯罪的手段来解决邻里纠纷。“
但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同时考虑到吴小祥是初犯、偶犯,过去没有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也还比较好,到案后也认罪悔过,说明仍然有挽救的余地,所以判了死缓。当然,《决定》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已经废止了。原流氓罪也被取消,被分解成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本文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