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19.02.2015  19:01

完善现有法规体系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监管适度制度
本市召开宣贯动员大会,要求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全面贯彻实施

 

      作为本市完善建筑市场法律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于日前公布,并将从10月1日起实施。9月19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召开全市建设系统《条例》宣贯动员大会,要求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基本精神及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会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陈兆丰副主任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发表讲话。会议由市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江子浩出席会议。

      陈兆丰指出,近年来上海城市建设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建筑市场主体众多,交易量急剧增加,市场空前活跃。据统计,近五年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5%,2013年达5103亿元;全市共有各类建筑业企业12000多家、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约12万人,建筑施工劳务人员近60万人,政府监管任务空前繁重。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开始逐步显现,亟需在国家建筑业管理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

      为此,经过近两年的准备,《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7月25日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计7章、62条,涉及调整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细化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认定条件、完善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引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优化政府服务和强化政府监督并举等九个方面。而这也是《条例》自1997年出台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针对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新《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分调整了现有制度,适当放松了社会投资工程的政府管制,释放了建筑市场活动,着力建设统一开发、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适度的建筑市场体系。

      和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幅删除了关于控制建筑市场的内容,增加并明确了政府应履行的市场服务,特别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首先,新《条例》对社会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差别化管理,严格管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明确“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还从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控制财政资金风险的角度,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设定了严格的造价控制措施。而对社会投资则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比如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明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新《条例》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方面也提出许多新规定,比如,针对工程总承包这种集约化程度更高、国际上更通行的全过程承包模式,《条例》设定了框架性规范,明确将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发包方式,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对工程总承包的转包认定予以细化等。

      新《条例》还在促进建设领域市场化方面做了要求,比如设立了建设工程担保条款,规定:“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保证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如,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予以确认,对已经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设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汤志平表示,《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上海建筑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近年来我市建设系统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今年本市建设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一步要引导各相关部门对照《条例》,梳理现行制度中与《条例》抵触的部分,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到位,确保政策落地,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