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体系

20.10.2016  00:03

   (澎湃新闻) 从2016年10月起,上海正式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上海市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生活在上海市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上海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上海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上海市户籍未成年人。

  2016年2月,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对全国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要求,根据文件精神,上海结合本地实际,将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上海市已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户籍城镇化,但仍有一些郊区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选择到中心城区、外省市或出国工作,形成了一批生活在郊区农村的留守儿童。

  根据《实施意见》,上海市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建立以家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基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各项权益。

  《实施意见》注重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为呼应基层反映的长期存在“没地方”、“没有人”的问题,“实施意见”在保障措施方面,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明确提出要求,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机构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和必要的托管服务;另一方面依托上海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扩围工作,增加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根据该文件,上海明确对普通留守儿童和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给予不同的关爱保护服务。

  以普通留守儿童为服务对象,建立以“关爱措施”为主的服务体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儿童不同监护主体职责的规定,以及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职责,依次对留守儿童父母、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学校、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履行责任,开展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措施。

  针对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建立健全以“救助保护”为主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指出,为因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危机、遭受伤害的留守儿童,通过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切实保障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此外,《实施意见》还考虑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从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能力建设、督察问责、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要求,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