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醉卧马路被撞死 法院依可能性推理断案
一男子深夜酒后醉卧于马路,却不幸被路过的车辆撞到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将事发前后经过该路段的5辆车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昨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由5名原告诉14名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死者家属状告5辆车车主
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山东籍男子阿峰在邱隘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被发现死亡。交警部门根据监控视频、当晚接到的多个报警电话记录及事故路段经过人员的陈述确定:事故发生前后,即当日23时08分35秒至23时11分16秒,共有5辆车在事发地点通过,但无法确定具体哪辆车与阿峰发生过碰撞。
此后,阿峰的5名家属将该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共14个被告告上法庭。
>>焦点
涉事车辆是否与死者碰撞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阿峰发生碰撞,与阿峰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此,法院综合分析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中几条理由是: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确认从23时08分35秒至目击证人发现被告陶某车辆的这段时间,未有摩托车或非机动车自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可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方的5辆车中。
被告陶某对于刹车方式、停车前是否看到行人及车辆有无碰到地上躺着的人等内容前后矛盾;而在未看到人的情况下停车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
从监控视频来看,另外4辆车均是径直平稳通过事故现场,两位目击证人在陶某车辆经过之前未听到其他异常声音;死者身上没有碾轧伤,如果该4辆车中有车辆与死者发生碰撞,不符合鉴定人员所述死者多处伤痕是一个过程形成的特征;该4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检验均未发现与死者相吻合的痕迹,可以认定该4辆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
最终,鄞州法院认为被告陶某驾驶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被告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案
确认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承办法官解释:法院确认被告陶某与死者发生碰撞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
另外,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陶某驾车驶离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