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为碰瓷砸伤同伙手臂 故意伤害再领刑
2012年,马田、毛岩以及几个同伙因为“碰瓷”被警方抓获,且被判诈骗罪,由此服刑。服刑没多久,马田就向警方交代,他被抓当天,还实施了另一起诈骗行为。而且为了诈骗,他还和毛岩等人故意砸伤同伙卢某的手臂。就这样,日前,故意砸伤同伙手臂的马田、毛岩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了刑。
砸伤同伙涉嫌故意伤害
案件审理中,毛岩交代,当年他和马田以及另一个同伙在松江找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由他扶住卢某手臂,马田等人拿金属管砸卢某的左手臂。接着,马田和卢某在杨浦区等处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并在途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卢某谎称左手臂摔伤要求去医院验伤,毛岩就和马田等人相互配合,以事故赔偿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过鉴定,卢某的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根据以上供述及相关证据,检察院认为,马田和毛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马田的辩护人提出,马田因实施诈骗行为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又主动交代另一起实施诈骗的事实,因马田故意伤害的行为与已判决的诈骗罪属不同种罪行,所以马田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应认定自首。而且马田是在卢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马田从轻处罚。
同时,毛岩的辩护人也提出,毛岩是在卢某同意的情况下和马田等人实施伤害,而且毛岩只是扶住卢某的手臂,没有实施敲砸行为。
法院根据案情分析,认为马田、毛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田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法院一审判决马田、毛岩犯故意伤害罪,刑期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马田、毛岩不服,提起了上诉。
马田上诉称,他是在被害人卢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伤害行为,有别于普通的故意伤害犯罪。而且,他实施伤害行为目的是为了诈骗,自己在服刑期间已经主动交代了砸伤卢某手臂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马田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毛岩则上诉称,他没有直接对卢某实施伤害行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性阻却事由,被害人承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马田、毛岩等人在卢某同意的情形下打伤他的手臂,不影响对马田、毛岩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关于马田辩称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诈骗,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虽然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诈骗,但故意伤害行为并非诈骗犯罪的通常和必要手段,因此,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犯罪不具有牵连关系。
据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定上诉人马田、毛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马田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后,于2013年9月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他利用相同手法实施诈骗的另一节犯罪事实。但2013年7月,该节诈骗罪的被害人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掌握了马田、毛岩等人预先砸伤同案犯手臂,谎称交通事故所致进行“碰瓷”诈骗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马田主动交代之前,公安人员已经掌握了马田等人故意伤害以及诈骗的犯罪事实,所以马田不构成自首。
关于毛岩辩称自己没有直接对卢某实施伤害行为一节。法院认为,虽然毛岩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他与马田等人是共同犯罪,有伤害卢某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马田、毛岩等人相互配合,共同造成了卢某轻伤的犯罪结果。原审法院量刑时,已将毛岩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现毛岩再以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而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