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两月内反复改姓名 遭到拒绝状告公安局

07.12.2014  11:38

  12月7日消息:离第一次改名仅仅过去40多天,一男子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姓名。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相关决定。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起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27岁的郝仁原名“郝斶”(均为化名),经公安机关批准,今年1月29日更名为“郝仁”。然而仅仅过去43天,今年3月12日,郝仁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将姓名改回“郝斶”。理由是:第一,是父亲去世了,家里长辈认为“郝斶”的名字系父亲所起,应予尊重;第二,各种证件均登记在“郝斶”名下,改名“郝仁”后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今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郝仁再度更名的申请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第二次更名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

  经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