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发错货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买的是“澳尔兰”,回来的却是“猫猫”。消费者赵女士通过电视购物买的家纺产品与自己看的完全不同,电视购物公司称是不小心发错货。赵女士认为这一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电视公司退一赔三。原审法院驳回后,赵女士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7月26日,赵女士通过电话向某电视购物公司订购价值3190元的澳尔兰头层水牛皮凉席一套。7月28日,赵女士收到电视公司发送的凉席,付款后,赵女士发现水牛皮凉席外包装印有“猫猫”字样,而包装上的货物标签显示货物为澳尔兰头层水牛皮凉席,于是赵女士通过电话向电视公司投诉。因双方协商不成,赵女士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电视公司退还货款319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957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通过电话向电视公司购买相关商品,电视公司交付了该商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赵女士认为电视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电视公司发货给赵女士的水牛皮凉席,从外包装一眼即能看出与赵女士实际订购的水牛皮凉席属于不同的品牌,这也是赵女士能及时发现电视公司所发货物与其实际购买货物不一致的原因,因此电视公司本身并没有刻意隐瞒货物品牌,不存在将猫猫品牌的水牛皮凉席充当澳尔兰品牌的水牛皮凉席销售给赵女士的故意。赵女士以电视公司欺诈为由要求电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电视公司工作的失误,所发货物与约定不相符,属于电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赵女士要求退货退还货款,法院予以准许。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赵女士退还电视公司外包装为猫猫家纺的头层水牛皮凉席一套,电视公司退还赵女士货款3190元。对赵女士要求电视公司赔偿95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赵女士称,自己向电视公司购买的是澳尔兰品牌的凉席,但电视公司将低价的猫猫牌凉席贴上澳尔兰牌凉席的标签冒充高价的澳尔兰凉席,电视公司的行为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故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赵女士在原审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电视公司辩称,猫猫牌凉席与澳尔兰牌凉席同属上海猫猫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产品,两者外包装相似,电视公司因疏忽而发错货物,不存在欺诈。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时,可能会存有错误交付的情况,但并非发生错误交付行为即能认定为故意欺诈行为。考量是否构成欺诈,需综合判断出卖人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有无实施欺诈行为而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等方面。本案中,电视公司向赵女士交付的凉席外包装上印有“猫猫家纺”字样,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仅从该外包装即能辨别电视公司交付的该产品并非澳尔兰品牌,因此难以使赵女士产生将猫猫品牌作为澳尔兰品牌产品的错误判断。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电视公司对赵女士故意采取低价物品冒充高价物品的欺诈行为。对赵女士以此为由主张电视公司赔偿三倍货款的上诉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