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梯每六个月检查一次 维保记录至少保存5年

22.09.2015  07:12

  昨天,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贯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题的上海市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徐家汇商圈正式开展。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指出,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根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电梯维保单位还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副处长彭力告诉记者,在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中,市质监部门将对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进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