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驾驶电动玩具车撞伤广场舞大妈 索赔12500元

06.08.2014  12:03

   玩具车经营者和肇事者监护人都要担责

  儿童开着租来的玩具车不小心撞伤了正在跳广场舞的大妈,该如何赔偿?记者昨天从肇庆高新区了解到,这宗棘手的民事纠纷近日经过高新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区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广场舞大妈骨盆骨折

  6月28日晚上8时许,大旺高新区公园和往常一样热闹,跳广场舞、交谊舞的尽情挥洒,小朋友们驾着租借来的电动玩具车穿梭玩耍,突然,60多岁正在跳广场舞的姜大妈被一辆电动玩具车冲撞应声倒地,经报警并送医院救治,检查确诊为骨盆骨折。

  姜大妈的儿子孙某从东莞赶回大旺,找到肇事小孩的父母要求赔偿,肇事小孩的母亲石某则主张广场管理部门也要为事故承担责任,否则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认为谁撞人谁赔偿,如石某不赔,就要“教训”对方。

  高新区司法局派出法律事务股股长和区公安分局城区派出所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经过分析后认为,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在空旷广场从事经营性行为,没有竖立安全防范标识,也没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对接受服务者和第三人都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宗典型的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姜大妈的损害赔偿,应当肇事者监护人和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共同承担。

   两方共赔偿12500元

  通过调解,在责任双方确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后,经过协调,石某和经营玩具车的唐某同意分别以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孙某也主动提出要求赔偿只是为了要个说法,仅要求他们支付15000元的医疗费,其他后续治疗及护理等费用不追究。

  当发现唐某为外来务工人员,只靠经营玩具车赚钱,其丈夫在佛山打零工,家庭生活拮据后,司法人员将唐某的情况说了以后,孙某经授权代理其母亲,分别与石某、唐某达成给付4000元和8500元的赔偿协议,并同意唐某分三次支付,减轻了唐某筹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