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被用于地铁广告 两企业侵权赔10万

16.09.2014  11:30

  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电商用于地铁站广告,“葫芦娃”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影厂将广告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

  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广告构成侵权,涉事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上海美影厂索赔80.4万元

  上海美影厂在诉状中称,该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今年3月,本市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一则购物网站的户外广告,该广告除表述低价促销活动内容的文字外,还使用了“葫芦娃”的卡通形象。

  上海美影厂认为,该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共同侵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对100处站点的广告进行证据保全后,上海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4万元。

   被告称涉案形象为自行设计

  庭审中,申通德高公司否认广告中的小孩形象与“葫芦娃”形象相同,并辩称涉案广告的内容是苏宁云商公司提供的,申通德高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无需进行审核,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而苏宁云商公司则在庭审中对“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认为上海美影厂并不享有“葫芦娃”形象作品的著作权,并称涉案广告上的小孩形象是公司自行设计,不构成侵权。

  法庭当庭对涉案广告中卡通人物与“葫芦娃”角色造型进行比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眉毛粗细、眼睛大小、嘴部等方面。苏宁公司强调,广告中的人物形象的创作思想是为了配合产品促销的广告内容,更多表现出无奈和委屈,与“葫芦娃”传统的正面刚毅形象并不相同。

   法院认定整体形象基本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上海美影厂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比对结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虽在某些细节部分与“葫芦娃”角色造型有所区别,但在整体形象上与“葫芦娃”基本相同。

  同时,苏宁云商公司称涉案卡通人物形象由其自行设计,却未能提供任何创作底稿、原件证明,因此可认定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整体形象抄袭了“葫芦娃”角色造型。

  据此,法院认定:苏宁云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侵犯了上海美影厂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犯、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申通德高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葫芦娃”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等,最终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