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一把手”挪用6180万公款为自己“理财”

04.08.2014  10:48

  私下把公款借给朋友收点“好处费”不说,有时还“抠出”点钱供自己“理财”。2009年至2011年12月间,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宿迁市农科院副院长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挪用公款6180万元,谋取个人利益。目前,胡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初挪用只为买房优惠

  作为单位“一把手”,很多事情是胡某一个人说了算。2009年,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周某开发建设了一个住宅小区。巧的是,胡某在这个小区订购了一套住房,并付了两万元定金。

  周某因为公司资金紧张,就找到了胡某,想从他那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其购房时可以优惠。胡某同意了。他私下决定,从原种场账上支了200万元借给周某。周某很守信,很快就将钱还上了。到了当年11月,周某又向胡某提出想借150万元用于公司的短期周转。这一次,周某直接出具了一张两万的收据给胡某,并说该收据在购房的时候可以冲抵两万元。胡某再次拿了150万元给周某。

  不过,这一次周某没能按时还款。胡某觉得不妥,便找到周某退房,并归还了两万元的收据。后来,胡某不仅顺利办理了退房手续,拿回定金,其银行卡上也收到了额外的两万元。

   为掩人耳目伪造财务记录

  原种场资金充裕,成为不少企业觊觎的目标。2010年底,另一家公司负责人赵某找到胡某,想从原种场借款用于经营。正巧胡某自己也需要钱,于是他在没有集体研究借款的情况下,“大笔一挥”又借出去150万元。而事实上,赵某只需要借100万元,拿到150万元后,便按照约定,将其中的50万元打到了胡某账上。

  按照胡某和赵某的约定,这150万元借期为1年,月利率为5厘。胡某拿回其中50万元后,又将这笔钱借给了一家典当公司,收取的利息为月利率1分5。就这样一年到期后,胡某从典当公司拿回50万,以及11个月的利息8.25万元。然后,他以月利率5厘来计算,将50万元加上3万元利息又还给赵某,让赵某将本金连同利息共159万元,还给了原种场。这场倒手赚利差的把戏,让5.25万元落入了胡某的腰包。当然,为了掩人耳目,胡某还帮自己伪造了财务记录等文件。

   5000万借给自己持股公司

  其实,给胡某高额利息的典当公司,本身就和胡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在2010年2月该公司成立时,公司负责人戴某等人就拉胡某入股,胡某先后出资40万元入了“暗股”。后来,典当公司提出想从原种场长期借款,胡某就在没有经过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原种场与典当公司签订一份长期借款合同。在这份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就通过胡某向原种场多次借款,累计高达2660万元。

  2011年底,胡某又以原种场下属企业的名义,和典当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长期借款合同。之后,典当公司又多次向原种场借款,累计达到3020万元。在屡次借款中,当然少不了胡某的好处。2010年到2011年之间,典当公司负责人先后四次送给胡某7万元,胡某也从典当公司的分红款中获得了17万元。

   上诉称为单位创收求减刑

  胡某屡次挪用公款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败露,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累计挪用公款6180万元,并谋取个人利益,依法判处胡某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然而,胡某对这样的判决并不服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胡某认为,自己虽然挪用了公款,但自己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还为自己所在的原种场带来了400多万元的利息,自己没有从这些公款中谋利,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江苏省高院经过审查后,认定胡某挪用公款并谋取个人利益毋庸置疑。最终,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