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计划
(2014年12月25日)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原先相比,在立法理念、监管方式、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突破。
一、主要内容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确立了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
(二)明确了环保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环保优先原则。
(三)强调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个层面作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了区域、流域联防联治制度。重点强化区域、流域内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五)确立了生态红线制度。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六)明确生态补偿机制。政府层面主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鼓励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对信息公开作了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八)严格法律责任。1、建立了按日计罚;2、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3、多种处罚手段并举。行政方面,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民事方面,强化排污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鼓励公益诉讼。刑事方面,强化刑事追究。4、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
(九)强化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9种追责行为。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亮点与创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新《环境保护法》,有诸多的亮点与创新:
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一是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在环保法律法规中尚属首次。同时,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考核机制,在原则、体制、机制、制度上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二是执法理念上有创新。相比1989年《环境保护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以经济发展为优先,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以环境保护为优先,明确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发展速度和总量要根据环境的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确定。
第二,监管模式开始转型。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境保护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新《环境保护法》对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如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并对农村面源污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引入许可证管理制度。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但都是单项的,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新《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证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
第三,监管手段出硬招。比如说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全有了,避免了过去环保部门在执法监管中由于缺乏执法硬招所遇到的尴尬。此次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企业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对违法排污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有利于惩戒环境违法行为,总体上做到了过罚相当。
第四,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这次新《环境保护法》修订有一个重大特点,在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比如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另一个重大的创新,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不仅要接受NGO的监督,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