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被质疑用“外挂” 告游戏公司侵权不成立

07.09.2015  22:36

  游戏玩家疑用“外挂”获取道具,被运营公司在官网上公告并作处理。玩家认为该举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该公告内容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依据,对诉请不予支持。玩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耐是瞩兴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的注册用户,在游戏中使用的角色名是shadow。2014年8月16日凌晨0点至6点间,shadow名下的宝石数量异常增加,肖耐次日发现,但未注意。2014年9月9日,瞩兴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肖耐使用第三方软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道具,并扣除了shadow名下的宝石。肖耐认为,瞩兴公司2014年9月9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侵犯了肖耐的名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瞩兴公司停止侵犯肖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2014年9月9日公告中有关肖耐部分的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肖耐注册成为游戏用户时,与瞩兴公司订立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用户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用户发现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异常使用的情形,请立即通知瞩兴游戏”。瞩兴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商和管理者,于2014年9月9日发布的公告系基于当时所了解的客观情况,其出发点旨在管理、惩处和警示,以维护正常游戏秩序,主观上不存在侵害肖耐名誉权的过错。此外,亦无证据可以证明肖耐游戏账号内发生的异变系他人盗号所致,故该公告的内容并无不当之处,肖耐认为该公告内容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依据,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肖耐不服,并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称瞩兴方面未作充分调查,就认定在游戏过程中存在“外挂”行为并予以公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瞩兴公司辩称,上诉人在2014年8月16日凌晨至6点之间既没有充值也没有玩游戏,但账号内突然增加宝石碎片,折合人民币12760元,被上诉人有权根据服务协议5.3条的约定对账号进行处理。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上诉人肖耐对其游戏账号应妥善保管,也应遵守约定的游戏规则。2014年8月16日上诉人注册的游戏角色名下的游戏道具异常增加,对此,上诉人次日发现后并未及时与被上诉人联系。后被上诉人发布了系争公告。且公告中出现的是上诉人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注册游戏角色名称,并非上诉人在现实世界中使用的真实姓名。现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上诉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原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