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不让老母同住别墅 法院一审维护长者合法权益

31.10.2014  14:03

  东方网10月30日消息:年近70岁的老母亲与独生女为居住问题多次起冲突。近日,松江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纠纷,判决驳回女儿的全部诉请。

  当年,钱女士去江西当知青,结识黄先生后生下女儿黄女士。黄女士出生后就被送回上海随奶奶生活。女儿15岁时,钱女士及黄先生回沪。因未长时间生活在一起,双方相处觉得有隔阂。平时小摩擦不断,矛盾越积越深。黄先生离世后,母女间的矛盾不断升级。

  2010年老房子拆迁后,黄女士用一家人的动迁款购买了两套电梯房。2013年黄先生去世后,母女二人将这两套房子出售,购买了别墅,产证上只写女儿一人的名字。然而,母女居住在一起后,多次发生争执,报警达20余次,甚至互殴致双方均轻微伤。

  2013年12月,母女俩在亲戚的协调下就居住问题达成一致:女儿购买房屋给母亲独居,母亲偶尔也可以居住在别墅。可是,女儿新购买的一室户位于杨浦区,房屋面积过小且是位于没有电梯的5楼,母亲对此很不满意。今年6月,母亲搬回别墅居住;女儿一家搬离别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搬出。

  法院认为,基于母女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且母亲已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法官寄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所以,子女在赡养老人时,应更多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包括心理安慰)出发,妥善安顿老人,使其能安享晚年、享受儿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