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狗头金”权属之争:占为己有理由很牵强
09.02.2015 09:31
本文来源: News.Online.Sh.Cn
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调查了解。(2月8日《法制晚报》)
“狗头金”权属归个人还是国家,争议的定性,就在于狗头金到底是“文物”还是“矿产”。如果这两个属性均能排除,当属个人无疑。
狗头金本就是一种矿产,具有矿的一切属性是个明摆着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二者,就在狗头金捡得地,本就因盛产黄金而名扬天下,曾有过大规模采金历史。这也是对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是矿产资源的一个有力旁证。因为偶尔拾到,就说成无主物,可以占为己有,这种理由很牵强无力。
而按照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狗头金上缴国家,在我看来这不存在争议。虽然是个人偶尔捡到,按照以往惯例归个人所有,这似乎合情合理,但我们讲情与理的同时,更要讲法。既然有法在,人人都应该严格按法律办事,而不是被民意左右。这才是法制社会应有的思维。
狗头金虽非文物,但却极具文物价值,最好的去处不是个人占有,走进博物馆,或许才是最好去处。但如何让捡到者乐意奉献,这也不仅仅是法律的事。让捡到者放弃权属之争,却不能逼迫他们放弃利益之争。这里要做好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让捡得人太吃亏,这只能用奖励弥补。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奖励办法,需要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空白进行完善,为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争论有章可循。只有让捡得人有上交的强烈愿望,让狗头金去到该去的地方,才能发挥最大意义。这样的结局才是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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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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