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洗完“霸王车”还收“物业费” 分别获刑
婚庆公司保安李某将公司的车送往旁边的洗车店做保养,不但不付洗车费,还以洗车店门前场地属于婚庆公司管理为借口向洗车店老板陈某索要所谓“物业费”,遭到陈某拒绝后,李某伙同同为公司保安的张某和孙某对洗车店老板拳脚相加。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3年3个月、6个月。
李某是本市人民路一家婚庆公司的保安,2015年5月的一天,李某将公司的一辆婚车送到其公司旁边的一家洗车店进行保养,车辆保养完之后李某未支付任何相费用就将车开走了。
2015年5月31日,洗车店老板陈某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保养费用,却遭到了李某的拒绝。当日下午3时37分左右,未支付车辆保养费的李某纠集同为公司保安的张某和孙某来到洗车店找到了该店的老板陈某,并告知陈某,洗车店门前场地属于婚庆公司管理,要求陈某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并且提出洗车、车辆保养等都要打折等无理要求。这些要求遭到陈某拒绝后,恼羞成怒的李某立即上前用手掐住陈某的脖子,张某和孙某也一起加入殴打陈某的行列中。其间,张某将陈某摔倒在地,李某和孙某则对陈某拳打脚踢。双方被围观的人劝开之后,李某、张某和孙某又从车内取出砍刀型车锁和龙头锁,再次返回洗车店内,并持械打砸洗车店的凳子、座椅及圆台后逃离。
经鉴定,被殴打的洗车店老板陈某因外伤致鼻出血和右膝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7月16日,张某和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经查明,孙某系有前科,并且本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孙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之前判决书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