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缘何不取消? 市交通委:起征点对应平均油价

29.12.2014  21:15

图片说明: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尚未达到取消的条件 (资料图)

  东方网12月29日消息:本月26日,汽柴油价格再次下跌,尤其是出租汽车的燃油价格(即92号汽油)跌至6.18元/升。许多市民关心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的1元燃油附加费是否应随此轮油价下调而取消。对此,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租汽车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的起征点对应的是平均油价而非时点油价。目前情况,还没有达到符合取消的条件。

  据介绍,2011年7月,本市经听证程序将2006年5月建立的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完善为“燃油附加费”机制,“燃油附加费”只用于消化汽车成本中的油价因素。本市“燃油附加费”起征点为实施“燃油附加费”前出租汽车运价可承受的油价上限,即6.43元/升(原93号汽油,现对应92号汽油)。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燃油附加费”执行周期为一年,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收费标准保持稳定。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数据,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上限为0.79元/升(平均油价按照执行周期内的油价加权平均计算)。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可承担的平均油价上限为7.22元/升(含本数);加收2元,可承担的平均油价上限为8.01元/升(含本数),以此类推。反之,当平均油价下降幅度达到相应区间范围时,“燃油附加费”应当同步下降,直至相应降低运价水平。当前一个执行周期内的平均油价高于或低于“燃油附加费”对应的范围,相应提高或下调后一个周期中的收费标准。

  2011年7月起,本市出租汽车每差次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执行“燃油附加费”后,各执行周期平均油价分别为7.78元/升(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7.70元/升(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7.74元/升(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按照“燃油附加费”机制,在2012年7月“燃油附加费”就可调整为每车次2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仍然维持每车次1元的收费标准,平均油价超过“燃油附加费”所对应的部分由政府对驾驶员给予临时性油价补贴。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年下半年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下调,本执行周期(2014年7月至今)的平均油价仍高于6.43元/升。市相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成品油价变化情况,根据现行机制规定及时调整燃油附加费。目前,本市出租车仍维持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