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沪府办发〔2002〕46号),明确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燃气助动车必须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这一精神,在办理燃气助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换牌时,均明确提示车主注意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年限,并在燃气助动车的行车执照上明确标注了报废日期。到2013年12月31日,本市登记的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管理业务。为了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回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现就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到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市燃气助动车回收工作。本市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自2014年6月1日起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此外,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集中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
车主应当在燃气助动车钢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将燃气助动车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现场交验车辆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回收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符合要求的,现场领取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
二、鉴于燃气助动车钢瓶是压力容器,其中存储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燃气助动车的集中回收,对主动将车辆送至集中回收点的车主,每个燃气助动车钢瓶由相关部门提供200元。同时,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将组织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开展购车优惠活动,车主凭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购买电动自行车,可以享受相应优惠。
由于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本市停止办理燃气助动车钢瓶检验业务。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发现燃气助动车钢瓶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告知车主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禁止充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燃气助动车钢瓶。
三、禁止擅自拆卸燃气助动车钢瓶,禁止改装燃气助动车的动力装置。
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
四、对违反规定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的加气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对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生产企业、销售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驾驶改装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201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燃气助动车集中回收点一览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附件
燃气助动车集中回收点一览表 工作时间 9:00~16:00(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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