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拟扩至外环内 修订草案4大亮点一图看懂

22.09.2015  18:13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今天听取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在外环以内区域、外环以外8类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订草案4大亮点详见以下图解。


注:本图解根据市政府提交的法规修订草案制作,最终的法规文本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亮点一: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亮点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亮点三: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经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亮点四: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