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法学院举办“澳大利亚的保险与金融监管”专题讲座[图]
11月22日,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专题讲座在徐汇校区工程馆108教室举办。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银行与金融项目中心主任、跨国法中心主任、亚洲法中心副主任葛安德(Andrew Godwen)教授发表了题为“澳大利亚的保险与金融监管”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韩长印主持了本次讲座,凯原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和在校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葛安德教授从澳大利亚保险监管制度出发,指出随着经营业务的发展,澳大利亚大多数保险公司现已可在全国范围内营业并由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在许多州实施的保险法实为联邦制定的保险法。葛安德谈到,澳大利亚目前有两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别为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前者监管澳大利亚保险公司、银行和养老基金的日常经营活动,后者负责监管金融服务公司的市场投资行为,两者分别从不同领域对保险行业进行“双峰”式的监管。
葛安德教授就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指出澳大利亚保险法的大部分规则都是来自普通法。在说明义务的问题上,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需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作为商业合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当事人的语言习惯、商业习惯及保险法意欲保护对象的利益,其目的是希望当事人能向另一方完全披露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事实。并且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各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揭露所有保险合同中论及的事实。该原则还意味着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险人所转移风险的具体性质,同时保险人必须确保即将签订的合同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并向被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葛安德教授就澳大利亚保险合同中补偿和保证概念进行区分讲解。他还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评述,指出中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保险监管制度、保险中介机构等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并确立了较为合理的分业监管模式。但分业监管模式在应对越来越多跨领域经营的金融集团的问题上可能面临挑战。在此问题上,中国可以借鉴同为分业监管模式的美国的立法经验,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演讲结束后,韩长印代表上海交通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凯原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向葛安德教授表达感谢。他表示,葛安德教授在本国法与中国法上造诣极深,其所提出的观点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希望同学们能够在未来的学习中注重对域外立法经验的研究和借鉴,不断拓宽学术视野。
据悉,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每年定期与台湾保发中心轮流举办“两岸保险法实务论坛”,并于2014年7月开通了“ 中国保险法律 网”,于2015年10月承办了“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两岸保险法研讨会”,与国内外保险法学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并不定期邀请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为学生了解保险法实务动态、学习保险法理论提供良好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