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工程师涉嫌盗窃护照被扣 滞留沙特800天

29.08.2015  12:06

  东方网8月29日消息:项目工程师诸军(化名)被公司以“结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诉诸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其在沙特“出差”800天的餐费津贴、特别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9.4万元。而公司认为诸军滞留沙特800天不属于出差,拒绝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因原告在沙特滞留期间提供部分劳动可以减少相关人员的出差,认为被告应酌情向原告支付相应津贴。

  诸军在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公司在沙特麦加有轻轨项目。2011年10月,公司安排诸军前往沙特从事服务保障工作,按计划,他出差30天。

  等到应该回国那天,诸军却并未出现。原来,当年10月27日,他在居所被沙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带回警局,被留置并接受讯问。由于护照被扣,诸军无法按原计划回国,一直滞留沙特,2013年12月24日他才得以回国,此时,他已经在沙特待了800天。

  诸军说,滞留沙特期间,自己随时听候公司调遣,圆满完成指派工作,由于当地工作环境艰苦,公司对出差到沙特的员工给予出差餐费津贴和特别津贴。根据标准计算,即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向自己支付近40万元。

  公司承认诸军在沙特滞留800天,但认为除前30天外,诸军被沙特警方限制离境期间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不属于出差。因此,他无权要求出差餐费津贴及特别津贴。回国后,诸军已多次休假共计23.5天,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每年12天的带薪年休假标准,因此也不应再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4年4月29日,公司因结构调整,不再设置诸军所任职的项目工程师一职,因此正式通知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马建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滞留沙特800天,是否属于出差?

  原告称,自己在沙特滞留期间一直为被告工作,并提供同事及客户方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被告也认可原告在沙特期间提供过部分劳动。考虑到原告滞留沙特期间虽非被告安排,但被告因原告在沙特滞留期间提供部分劳动可减少相关人员的出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据此酌情向原告支付相应津贴。

  参照被告其他在沙特出差员工的餐费津贴及特别津贴发放标准,法院酌定,被告应向诸军支付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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