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金融机构需用好税优政策
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农户小额贷款、部分涉农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同时,又将优惠力度“加码”,税优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至10万元。这是国家打出财政、金融“组合拳”中重要一环,税收优惠力度的加大,有利于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下沉”农村,反哺“三农”。
毋庸置疑,始自2009年的涉农财税优惠政策,在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扶持“三农”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涉农贷款具有金额小、不适合批量化操作,客户分布区域广,经营成本高,贷款客户对金融知识理解普遍偏低,业务营销难度大以及涉农贷款风险高等特征,且涉农产业保险进展缓慢,严重抑制了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的动力。尤其随着农村社会空心化加剧引发农村产业衰败,农村小额贷款需求减弱,在客观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富余”,形成了“三农”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两难”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支农信贷余额无法用足用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14年支农再贷款总额度为3089亿元,尚余1000多亿元额度没有用掉,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也说明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还有巨大潜力和空间。
此次支农贷款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展期并提高了贷款优惠额度,对涉农金融机构来说,是重大利好,但涉农金融机构不能躺在优惠政策上“乐不思蜀”,更不能把优惠税收政策当成规避自身贷款风险的“护身符”。而是要把税收优惠政策转变成支持“三农”的新动力,充分用好优惠税收政策,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让优惠税收政策阳光真正照耀“三农”。
为此,当前涉农金融机构应从四方面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打破固有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惧怕“农贷风险”心理,勇于社会责任担当,把支农当成一项重要使命,及时调整信贷经营思路。二是加大农户贷款调查研究力度,掌握辖内“三农”贷款需求状况,根据农户各自需求特点,结合农村“三权抵押”试点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措施,积极、主动营销农户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三是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改革力度,简化农户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同时,在贷款利率执行上进一步优惠,消除过去一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让优惠税收政策发挥功效。四是涉农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扩大农户贷款保险范围,确保保险覆盖农户种养殖业全产业链,使农业保险真正发挥为农户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作用。
尤须重视的是,各涉农金融机构应真实反映农户贷款状况,防止数据造假,更要防范借农户贷款之名将其他非农贷款记入农户贷款考核,套取国家优惠税收补贴的行为。财政、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户优惠贷款的审核、监督力度,防止各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让优惠税收政策真正发挥惠及广大农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