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12.01.2015  14:56

各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做好2014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4]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验服务,我局开展了201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分为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两项,以下统称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范围

  本次分类监管覆盖了本市承担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社会委托检验工作的58家检验机构。其中,质量技监系统检验机构9家,系统外检验机构49家。这些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22家,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有5家,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又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有7家,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又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有2家,同时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有4家,其他承担社会委托检验的有18家。

  (二)实施情况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在监管工作方面做到全覆盖。将承担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社会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都列入分类监管范围,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了全覆盖。二是在监管对象方面做到全掌握。对机构有多个授权名称的,按一个法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同时对照不同授权名称考核相应的抽查、许可证、风险监测或委托检验工作质量。三是在检查方面做到全结合。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检查与检验机构监管其他各项措施结合进行,2014年我局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本市17家国家质检中心进行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其中14家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具有市级授权站资质,也列入本次分类监管范围。因此对这些机构一并实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和国家质检中心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做到既按要求完成考核任务,又避免重复检查,不增加机构负担。

  2.统一部署,明确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检验机构监管实际需要,我局专门制定了本市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4〕382号),明确了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并要求各检验机构对照分类监管要求做好梳理和自查工作。同时召开了考核专家布置会,组织20多名资深专家组成10个考核组,集中讲解本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包括对上一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修改之处,现场检查的注意要点、抽样和考核技巧及经验等,便于现场检查工作统一考核要求和标准。

  3.严格考核,科学评价

  在现场考核阶段,我局要求专家在考核过程中做到科学公正,从严把关,帮助机构找出问题。一是重点关注上一年度分类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如抽样单、样品流转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规范性问题。二是着重掌握考核细则中的新要求、新内容。三是根据专家组现场检查的考核情况、抽查部门日常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反馈情况,许可证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二、考核情况分析

  本次考核评价结果显示,本市检验机构工作质量总体情况较好,均能按照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检验、风险监测和委托检验的规定完成检验任务,其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且运作良好。在抽样、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的确认及异议处理、抽查结果汇总等方面总体看来均比较规范。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第26号)、《关于做好2014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4]36号)的规定,对58家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评价,本次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检验机构有11家,占19.0%;结果为Ⅱ类的检验机构有37家,占63.8%;结果为Ⅲ类的检验机构有9家,占15.5%,结果为Ⅳ类的检验机构有1家,占1.7%。

  本次考核评价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机构组织规范化管理意识薄弱,设备管理亦不完善

  (1)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直接由上级部门负责人兼任临时负责人;

  (2)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与报告名称不符;

  (3)监督抽查任务,缺少委托单和抽查实施计划;抽样单信息不完善,有错误信息;检验项目与监督抽查方案不符;

  (4)试剂柜内发现有过期的标准物质,未作任何标识以示区别;

  (5)发现有未检定的检验仪器;

  (6)缺少检定证书校准因子的利用记录;

  (7)培训计划不完善,缺培训记录。

  2.部分机构抽样与样品管理中记录信息不完善

  (1)原始记录中相应的仪器、设备、试剂、样品状态描述、样品前处理、检验委托书、抽样单中的任务来源、检验类别等信息不完整;

  (2)原始记录的更改不规范;

  (3)数据修约不规范。

  3.个别机构检验过程中检验方法管理不完善

  (1)检验方法标准查新不及时,也未能及时进行标准的变更。

  (2)使用企业标准作为检验依据并使用计量认证标识。

  4.部分机构检验报告管理不完善

  (1)检验报告中判定、结论用语与相关技术规范不一致;

  (2)原始记录与报告信息不一致;

  (3)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处理意见

  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本市检验机构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本市各级质量监管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任务。

  2.本市各级质量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考核评价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如有应急需要,应在安排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期间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各检验机构,特别是考核评价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要针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委托检验工作质量。要保存好整改过程记录和整改完成见证材料,以备质量监管部门跟踪检查。

  各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好承担政府委托检验任务的职责,始终将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真正做到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我局将继续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推进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