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8.09.2018  20:47
宝山区、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财政局、海洋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经报市政府批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2018年5月1日后批准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分别按《通知》中《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二、对《通知》授权省级制定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本市定为围海养殖用海每公顷0.075万元,开放式养殖用海每公顷0.03万元。   三、对《通知》第四条、第六条明确仍执行原征收标准的用海项目,按《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08版)》(附件2)征收海域使用金。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       2.《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08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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