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因怀孕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 可向双方索赔

14.08.2014  17:28

  劳务派遣凭借其自身优势近几年来被企业广泛运用,劳务派遣让企业人事管理更便捷,并且随时可以增减调整人员。然而自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后,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用工结构和方式,劳务派遣员工也不再像从前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了。

   【案例】

   副总裁因怀孕被“退回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2009年,王小姐受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由于工作业绩出色,王小姐很快升至副总裁。然而,令王小姐没想到的是,她怀孕的事遭到了代表处激烈的反对。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代表处在半个月里先后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小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声称,王小姐必须尽快进行离岗交接。同时代表处还单方降低了王小姐的工资薪酬。对此,王小姐多次找代表处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协商,声明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却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于是,王小姐被代表处退回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然而该公司也没有再派遣王小姐到其他单位。更让王小姐气愤的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也不支付她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

  无奈之下,王小姐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代表处承担连带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代表处拖欠的工资以及其他奖励、补偿金等共计190多万元。对王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仲裁委并没支持,只是裁决代表处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等,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补偿王小姐待岗期间的工资。

   【律师分析】

   派遣员工维权有法可依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吴青梅律师分析,本案中仲裁院裁决拖欠工资奖金及待岗期工资是没有争议的,令人不解的是王小姐处于孕期,属于法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而公司却光明正大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对劳务派遣市场乱象来了一记重拳,派遣员工维权终于有法可依了。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因非过失性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其实依据立法精神应予以否定评价,但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且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约束,实践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甚至可以约定无理由退回派遣员工,故而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在派遣市场中屡见不鲜。据此,吴青梅律师结合现劳务派遣新规定,对上述案例重新思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