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月”活动启动
9月1日,以“宣传检疫法律法规、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强化检疫监管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为主题的上海市“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举行。
活动以“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调运农作物种苗必须依法经过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依法经过检疫,使用健康种苗保障自身利益”为宣传口号,重点宣传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目的意义、规范要求和工作流程,常见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及防控基本知识等内容。通过媒体宣传、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开展结对活动、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旨在加大植物检疫知识普及力度,更加广泛地引起社会各界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视。
致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和农民朋友的植物检疫公开信
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贸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广大农民朋友用种安全的保障,也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请你们支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一、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本知识,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调运和经营种子,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二、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有计划地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在选址之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获取《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
四、调运下列种苗和植物产品时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前,必须经过检疫。调运前,须先取得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后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五、经营农作物种子时,销售的种子包装或标签上应标注检疫证明编号。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种子,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销售外地调入的种子须带有《植物检疫证书》,销售外地调入的分装种子,应附该批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无植物检疫证书和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不得销售。对市场上销售的种子、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和检疫标识。
六、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时,应购买有正规包装的种子,不要购散装种子;要查看种子包装或标签上是否标注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苗审批编号11位)。
七、发现市场销售的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明编号;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欢迎向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检疫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咨询举报电话: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021-64052913,54580389(传真);也可向当地农业委员会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咨询、举报。
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政策解析]
植物检疫的概念
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植物检疫和一般人的关系
植物检疫和人类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哪些义务
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购买种苗需要注意的检疫问题
购买种苗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检疫问题:(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2)从本省购买种苗。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公民应如何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作出贡献
首先,应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础知识,懂得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应自觉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自己做起,重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传播有害生物的可能性,自觉履行检疫义务。第三,积极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疑似病虫害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
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
出国回来携带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
根据2012年国家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
哪些行为违反植物检疫规定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
(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
(4)其他罚款。对违法《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