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科研人员热情迸发,成果转化加速
人民网12月10日电 12月10日,《人民日报》2版的《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一文关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文章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最根本的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文章称,过去,全球最大的玻璃幕墙企业远大集团每年都诞生大量研发成果,但总有一些被束之高阁。今年以来,远大集团的技术成果转化率却达到了100%。
原因何在?答案正是改革!传统研发体制机制下,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无偿将研发成果“送”给企业。进入2014年,远大集团在国内率先实行“科研公司制”改革,将科技创业园与企业集团分离,成为独立核算的公司制研发单位,科技研发人员的知识、技术、知识产权作为商品进行转让。通过与企业集团签订4份技术转让合同协议,该公司的环境科学研究院不仅获得技术转让费1325万元,项目科研人员还永久享受该产品生命周期内销售额3‰的提成。
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不单需科研机构和企业发力,还需在政府层面出台相关制度。
今年1月,“京校十条”在北京出台。按照新政策,北京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大幅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校工资总额。此外,北京高校科技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南京九条”“成都十条”……各地都在为科技成果转化“开闸放水”,让一批“锁在柜子里的科研成果”得到解放。
再看国家层面,今年初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首次承认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近期,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对发展的贡献率越来越高,2001年为39%,目前已提高到51.7%。